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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案看“代理投资纠纷”的司法判决现状

2018年11月5日,经司法部官方微博认证的微博转发了题为《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 确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DD Chain法也第一时间转载分析本案。案例分析|深圳国际仲裁院:比特币应作为财产受法律保护,但不产生兴趣

司法部转发该文,被业内人士视为对比特币财产属性的正式表态。

在本次仲裁裁决中,深圳国际仲裁院除了确认比特币作为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外,还进一步明确“包括9月4日公告在内,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私下进行比特币交易,但提醒公众注意投资风险,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在市场上只能作为货币(即法定货币)使用,但没有法律规定以及禁止它们在私人团体之间交付或流通的法规。”的对象。

但在实践中,在处理一些因比特币等相关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时,由于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认定不同,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代投”现象在区块链领域十分普遍,因“代投”或“代理财”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DD Chain Law之前也写过一篇关于“代投”的法律分析文章。 “代理投资”是投资者必须了解的法律风险。 以下通过两起类似案件的对比,探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 代选民裁判纠纷的现状。

案卷

案例一:

案号:(2016)浙0108民初4612号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例: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王琪与浦镇公司签订多份委托理财合同,委托工资投资比特币。

上述合同约定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每年18%,王琪不承担本金投资损失的风险,浦镇公司按月支付收益。 投资收益按月结算,结算日为合同生效后次月的生效日。 浦镇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王琪支付本息的,自逾期首日起每天按出资额的2/1000支付违约金。 合同还规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浦镇公司要求王琪将投资资金打入杭州君耀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账户,并冻结40.3万元作为投资资金用于理财。 之后,浦镇公司先后归还王琪理财本金及收益共计28.6万元。 受托理财期满后,浦镇公司未按约定返还投资资金和部分收益,王琪提起诉讼。

案例二

案号:(2018)粤0604民初1641号

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例:

原告陈银霞委托被告郭少英购买比特币和以太坊两种虚拟货币,并向被告转账4万元。 被告人郭绍英收到款项后,将款项据为己有或自行投资,并未将原告的款项原样转移。 适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并交付给原告。 后经多次联系,被告拒绝说明每笔投资基金的相应收益,拒绝返还委托投资资金,从此失去联系。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委托投资款4万元及利息。

法院意见:

对于案例一,一审法院认为,王琪与浦镇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理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故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协议,王琪不承担本金投资损失的风险。 王奇提起诉讼,要求浦镇公司返还投资款,符合协议。 请求及主张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24%的年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案例2,法院经审理认定不合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原告委托被告购买的虚拟货币不是货币主管部门发行的比特币的法律现状如何,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本质上讲,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虽然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是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请求被告返还购买的虚拟货币金额及相应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积分汇总

在案例一中,法院认可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虚拟货币投资理财协议。 在此基础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利息和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均得到支持。

在案例2中,法院以委托他人投资、交易虚拟货币形成的债务属于违法债务为由,认为委托他人投资、经营虚拟货币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链方法团队注意到,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2017年9月4日,法院普遍认为,虚拟货币委托投资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但上述公告发布后,各地法院对委托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矿机的看法趋于一致。 他们大多认为,虽然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是公民的自由,但由于标的物不合法,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但从最新的报道和判例来看,我们也注意到,司法和仲裁机构对虚拟货币及相关投融资活动的看法正在发生变化。 例如,在深圳国际仲裁院11月初裁定的一起案件(实例分析|深圳国际仲裁院:比特币作为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比特币的法律现状如何,但不产生利息),仲裁裁决认为,虽然监管部门禁止ICO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并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并没有断定个人比特币交易是非法的,这是一个进步。

在虚拟货币委托投资理财行为日益合法化的前提下,Chain Law团队认为:

投资者在委托或接受他人理财委托时,应树立合规和风险控制意识,而不是盲目地基于脆弱的私人信托关系进行财产交易。 因为在接受咨询和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量投资人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将大量货币或虚拟资产交付给他人。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风险,投资者的维权难度就会大大增加。